(2015)林郊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岳金海与石林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海,石林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岳金海,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林生,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海诉被告石林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金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