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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亚丽与兰玉洪、许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丽,许晓春,兰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许亚丽,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许晓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兰玉洪(曾用名蓝玉红),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许亚丽诉被告许晓春、兰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晓春、兰玉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亚丽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7月2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并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我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晓春、兰玉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与年7月2日,被告许晓春、兰玉洪从原告许亚丽处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4月10日偿还欠款,并约定如不能按时偿还欠款,按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许亚丽与被告许晓春、兰玉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40000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到期未偿欠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4年4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春、兰玉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给原告许亚丽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1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许晓春、兰玉洪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应收取的400元,由被告许晓春、兰玉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