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许某、蒋某、曹某、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许某,蒋某,曹某,贾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某银行。被告许某。被告蒋某。被告曹某。被告贾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许某、蒋某、曹某、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某、蒋某、曹某、贾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许某、蒋某、曹某、贾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3900元,退还原告某银行。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