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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云洁与李飞、黄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洁,李飞,黄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1708号原告:张云洁,女。被告:李飞,男。被告:黄志英,男。系被告李飞妻子。原告张云洁与被告李飞、黄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云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飞、黄志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洁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3日、2013年6月7日、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64800元、11000元、2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付息,并分别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800元,并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被告李飞、黄志英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飞、黄志英是夫妻关系。2013年5月3日,被告李飞向原告张云洁借款64800元,约定按月利率2%付息,逾期还款每月按所借款5%支付违约金,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还清。被告黄志英签字担保。2013年6月7日,被告李飞向原告张云洁借款11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付息,逾期还款每月按所借款5%支付违约金,定于2013年6月10日前还清。2013年11月5日,被告李飞、黄志英向原告张云洁借款2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付息,逾期还款每月按所借款5%支付违约金,定于2013年11月1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张云洁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以上事实有两被告给原告张云洁出具3张借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洁出借三笔借款,债务人均不同。第一笔64800元债务人只有被告李飞,被告李飞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黄志英只是担保人只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笔11000元债务人只有被告李飞,被告李飞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黄志英作为被告李飞妻子,对被告李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法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三笔25000元债务人是被告李飞、被告黄志英,两被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云洁未要求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仅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返还原告张云洁648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3年5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至履行完毕止;被告黄志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飞、黄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返还原告张云洁11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3年6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至履行完毕止;三、被告李飞、黄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返还原告张云洁25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5日起支付利息至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李飞、黄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