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行执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行执字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川区碧谷镇田坝。法定代表人李富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市府街8号。法定代表人胡江辉,代理区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云高行终字第44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行终字第44号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