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