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廖梁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梁妹,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梁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启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梁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廖梁妹为生产、生活所需在肇庆市端州区桥西五金市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批含有火药的射钉弹。后来,为了使该射钉枪能够达到其装修工作所需的效果,廖梁妹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一社区旱田村其居住的一处民房内,擅自对该射钉枪的枪管进行了改造,抽出枪管里面的实心小铁管,减弱了射钉弹与被击发铁钉之间的作用力,但该枪同时也具备了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功能。经依法鉴定,上述经改造后的射钉枪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可以通过击发射钉弹达到发射弹丸的目的,其发射弹丸的原理和枪支相同,是自制枪支。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其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梁妹将不具有击发功能的生产工具改造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物体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因生产所需非法制造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经教育后确有悔罪表现。根据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该解释施行前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解释施行后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梁妹对起诉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非法制造枪支,只是改造枪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梁妹是一名水电安装工人。2014年,被告人廖梁妹为生产所需在肇庆市端州区桥西五金市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批含有火药的射钉弹。为了使该射钉枪能够达到其装修工作所需的效果,廖梁妹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一社区旱田村其居住的一处民房内,擅自对该射钉枪的枪管进行了改造:将射钉枪的枪管加长,使射钉枪可以用来钉长钉子;同时将枪管中的实心小铁管换成空心的,使用时用502胶水将小铁珠粘在射钉枪子弹上,减弱了射钉弹与被击发铁钉之间的作用力,但该枪同时也具备了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功能。经依法鉴定,上述经改造后的射钉枪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可以通过击发射钉弹达到发射弹丸的目的,其发射弹丸的原理和枪支相同,是自制枪支。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户籍信息、前科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证书、收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报告、证人吕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梁妹的供述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梁妹将生产工具改造成为可以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廖梁妹确因生产所需而非法制造枪支,主观恶性较小,又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廖梁妹从轻处罚,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廖梁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梁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梁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莱蕾代理审判员 李子君人民陪审员 莫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