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新周与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周,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周被执行人冀辉刘新周与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4)牧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日刘新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刘新周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帅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