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芳琦申请执行罗仕海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罗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对房屋过户的处理:郭某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协助将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黄果树大道贵海花园一期5栋2单元602号房屋【北房权证(2005)字第00070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的水费开户名、电费开户名变更过户到罗某名下,过户费用由罗某负担;2、罗某应补偿给郭某的180000元,其中:罗某已于2014年11月20日前已支付郭某130000元,剩下的50000元补偿款罗某定于2015年2月17日前偿付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该费用在郭某于2015年5月15日前协助将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黄果树大道贵海花园一期5栋2单元602号房屋【北房权证(2005)字第00070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的水费开户名、电费开户名变更过户到罗某名下后,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再退给郭某;3、对郭某离婚时带走的电脑一台,郭某自愿折合回人民币2000元补偿给罗某,该费用在郭某应收的50000元中扣除;4、本案执行费2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郭某负担1200元,被执行人罗某负担1200元。现被执行人罗某已按和解协议将本案抵折电脑后的剩余执行款48000元通过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郭某也按和解协议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房屋过户给被执行人罗某,本案执行费24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120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27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梁福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