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袁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袁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林庄8号。法定代表人向瑞银,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强,居民。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长法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巨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谢威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