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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建华与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华,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原告蔡建华。委托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原告蔡建华与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莞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盈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建华诉称,被告经营期间,原告为其供应原材料,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每次向原告订货时先支付一小部分钱款,原告即向被告发货,被告却一直未能支付余款。2011年经原、被告核算确认,截止2011年9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原材料款人民币619,015元(币种下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所涉原材料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原材料款619,015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19,0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向原告蔡建华购买粉煤灰,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付清货款。2011年10月24日,双方对被告所欠货款进行了核算,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确认单,确认单载明:“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9月30日,尚欠蔡建华原材料款人民币陆拾壹万玖仟零壹拾伍圆整(619,015元)”。2012年12月12日、2014年4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内容与上述确认单内容一致的确认单。原告表示,在被告出具了第一份确认单之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因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故于2012年12月12日、2014年4月17日要求被告又各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确认单。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确认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确认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尚欠原告619,015元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在原告交付货物时付清原告货款,理应在其与原告进行核算并出具确认单之日,即2011年10月24日支付所欠货款,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利息,故本案中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建华原材料款619,015元;二、被告上海韵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建华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19,0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7.45元,保全费4,307.44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