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泉明与黄剑峰、林珊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明,黄剑峰,林珊珊,李光明,刘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陈泉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剑峰,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珊珊,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光明,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刘文雄,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明诉被告黄剑峰、林珊珊、李光明、刘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泉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泉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陈泉明负担。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郭丽清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