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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三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孟然与郝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然,郝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161号原告孟然,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榆次区安宁大街19号佳兴小区14号楼4—11户。被告郝艳兵,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然与被告郝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晋K×××××雪佛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郝艳兵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孟然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