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冯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9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宋一,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淋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