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蒋某某,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任某,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蒋某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继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7日定亲,于2012年同居,过被告大礼人民币10万元、见面礼1000元、装烟钱1000元、服装钱1000元、改口钱1000元。双方同居到2014年6月份,无法继续生活,分居至今,同居期间无子女。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任某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彩礼,分居是因为家里没有钱,我出去打工了。2012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我们开始同居,2014年6月我出去打工的,但是我还是经常回家。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出示和宣读了如下书证:彩礼单一份,记载“人民币:玖万元整,金首饰折价:壹万元整,家俱、电器在外,现过人民币:陆仟元整”。被告任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时陈述“一共过了100000元(含金首饰钱),我给原告买四轮车花了20000元,承包土地花了10000元,我流产了三次花了30000元,日常花销都是我拿的,原告家盖猪圈我拿了20000元。其余的钱都在日常开销中花没了,还买了些衣物及化妆品”。原告蒋某某对上述花销承认为:“四轮车15300元,三次流产是被告自己抻着了,去做了,是三次,但是费用也就花了7000元到8000元左右。被褥3000元到4000元,衣服花了10000元,化妆品及日常过日子都是被告买的,有(花销)40000元到5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二十六开始同居。原告因双方分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原告提交彩礼单并称给付彩礼100000元,被告也承认收到彩礼100000元,对于100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款。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任某对于具体花销项目承认不一致,但均未向本庭提供相应的票据加以佐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有部分合理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在双方同居时被告方有必要的花销,且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在原告处,故法院酌情被告任某返还原告蒋某某彩礼款5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蒋某某彩礼款5000元,同居时购置物品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归被告所有。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利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