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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正阳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正阳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正阳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波。被执行人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睦。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正阳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长  卞卫明审判员  倪 智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