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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字第9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xx与张xx、杨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张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949-6号申请执行人陈xx,居民。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陵园街1组。被执行人张xx,居民。被执行人杨xx,张xx之妻,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华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xx没有履行。2014年11月11日,本院以(2014)华执字第9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原外贸办公楼)房屋产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一楼东边的第一间门面。2015年1月29日,本院以(2014)华执字第949-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xx之妻杨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杨xx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xx亦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xx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原外贸办公楼)一楼东边第一间门面房屋产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