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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63号原告:曾×,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方×,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现羁押于广东省惠州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曾×负担。��理审判员陆斯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松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