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育杰与张海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育杰,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育杰被申请人张海涛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育杰与被申请人张海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育杰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