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超诉徐俊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徐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77号原告:王超,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徐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徐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