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范燕等与坡底四组分配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燕,刘方卓,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范燕,女,汉族,大专文化原告刘方卓,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范燕之子。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孙怀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燕、刘方卓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燕、刘方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燕、刘方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燕、刘方卓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