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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文哲与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哲,李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7-1号原告:李文哲,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爱萍,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哲与被告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萧县公安局以李爱萍涉嫌集资诈骗于2015年5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并告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李爱萍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萧县公安局。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