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兆臣与左太勇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臣,左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臣,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左太勇,男,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兆臣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左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兆臣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左太勇强制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