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牛相国与被告宗彩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相国,宗彩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1843号原告牛相国,男,1938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台吉街。委托代理人辛继炜,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彩凤,女,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原告牛相国与被告宗彩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玉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相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辛继炜、被告宗彩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相国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3月1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多年来对我不照顾,整天玩麻将,尤其在我身体患疾病期间对我不予护理,钱在被告手中,也不给我钱治病,现我不能自理,被告却离家出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坐落在北票市台吉管理区平房一间半归我,诉讼费双方承担。被告宗彩凤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生活这么多年,还有夫妻感情,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共同财产给他,房子是我买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结婚多年,尤其是原、被告现已年迈,生活需要互相扶助。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相国与被告宗彩凤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牛相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