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裴斐与北京中科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斐,北京中科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李源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771号原告裴斐,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中科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石青胜,院长。被告李源生,娜,1985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斐与被告北京中科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李源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裴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