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念忠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念忠,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杨念忠,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前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杨念忠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793.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