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楚雄州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正福、王俊珍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州新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执行人王正福,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俊珍,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1207号楚雄州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王正福、王俊珍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8329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149.00元,合计490443.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