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根和、陈图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根和,陈图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代表人陈文炎。被执行人朱根和。被执行人陈图菊。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根和、陈图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根和、陈图菊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27.5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根和、陈图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人陈图菊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约定还款期限,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朱根和、陈图菊尚欠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纠纷款人民币24927.51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