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及日木图与丛春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周及日木图被执行人丛春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丛春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丛春鹏自动履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1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