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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及日木图与丛春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周及日木图被执行人丛春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丛春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丛春鹏自动履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1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