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李响,曹守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56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告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曹守江,总经理。被告曹守江。被告李响。被告曹守法。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李响、曹守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李响、曹守法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