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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22号原告:董某。被告:金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平淡而宁静。2010年开始,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因此被单位辞退。被告的赌博行为使原告身心疲惫,且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的事实。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金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综上,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生育一女金婉婷、××××年××月生育一子金某乙。2015年4月16日,原告以被告赌博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为由要求离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加沟通、谅解,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