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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晓鸣、朱国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鸣,朱国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南圩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薛宏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苏陵,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鸣。被告朱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鸣、朱国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