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市中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1)市中执字第76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市中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