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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市中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1)市中执字第76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市中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