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崔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14号原告:王玉梅,女,195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崔永平,男,1963年2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慧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