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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崔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14号原告:王玉梅,女,195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崔永平,男,1963年2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慧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