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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云国与张文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国,张文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郑云国。被执行人张文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云国与被执行人张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文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文钢所有的位于阳信县鲁北大街(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