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南平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098号罪犯王南平,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专科毕业,住浙江省富阳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南平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南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06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刑执字第67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提请人赵国华、沈杰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南平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南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南平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