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路附1号。法定代表人:周恒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以东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诉称:2014年9月19日东台市公安局因其信访进行了听证,但至今未能将听证结果向其告知,现诉讼判决限期向其送达处理决定。本院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起诉人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进行的信访听证是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起诉人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东台市国贸物资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