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军、李琦等与叶金女、郑骏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吴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琦,男,194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古宝,男,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叶金女,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郑骏炜,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李琦、刘古宝诉被告郑骏炜、叶金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军、李琦、刘古宝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李琦、刘古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