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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素红、陈万昌、王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素红,陈万昌,王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闻商初字第66号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振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春红,该信用联社员工。被告王素红,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万昌,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淑梅,女,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王素红、陈万昌、王淑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素红、陈万昌、王淑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13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王素红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王素红在原告处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从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6月26日,贷款用途为养殖业,贷款月利率为9.46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陈万昌、王淑梅同时自愿为被告王素红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王素红自提款至今,仅于2013年11月21还过一次利息。经原告方多人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素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告陈万昌、王淑梅按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素红、陈万昌、王淑梅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王素红以从事养殖业急需资金为由,与原告信用联社下属的柏林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王素红向柏林信用社借款8万元,借款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6日,月利率9.465‰,结息方式是按月计息,逾期加罚比例50%。挤占挪用加罚比例100%。同日,柏林信用社向被告王素红发放了8万元贷款,被告王素红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被告陈万昌、王淑梅同日与柏林信用社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万昌、王淑梅为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陈万昌、王淑梅同时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2013年11月21日原告方从被告王素红的账户中扣除了利息83.29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素红所立写借款借据一份,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陈万昌、王淑梅与原告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定期贷款扣息回单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信用联社下属柏林信用社与被告王素红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素红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按月付息偿还借款,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信用联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王素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陈万昌、王淑梅与柏林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信用联社以被告陈万昌、王淑梅系保证人为由要求被告陈万昌、王淑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保证合同约定,且未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包含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息83.29元。)被告陈万昌、王淑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素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