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董某丙。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