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美圆与严碎斌、周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圆,严碎斌,周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48号原告:陈美圆,经商。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碎斌,经商。被告:周文琴,职工。原告陈美圆与被告严碎斌、周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严碎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45600元(从2013年6月11日起算,暂算至2015年1月11日,具体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均,月利率12‰);2、由被告周文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持有被告严碎斌出具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陈美媛女士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利息2400元/月,利息一年一付,此据。严碎斌2012年6月11日。担保人:周文琴。2012.6.11”。借条出具后,被告严碎斌已偿还利息至2013年6月10日,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被告周文琴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陈美圆别名陈美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严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美圆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文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严碎斌、周文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