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杨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负责人宛俊,行长。被执行人杨迎香,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依法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杨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迎香应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迎香身患重病,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履行4万元后仍下欠4万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将原抵押的他项权证及土地证退还给被执行人。二、终结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木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