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中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德州金汇购物有限公司、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金汇购物有限公司,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原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德州金汇购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2)德众信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德州金汇购物有限公司、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号:鲁德字第111441号,面积:33506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地号:G12-48-54,证号2011-233号面积:14311.8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