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魏泽成、张永与张永、叶明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成,张永,叶明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魏泽成。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驾驶员。被告:叶明爱,1967年6月14日。委托代理人:叶明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路162号。负责人:叶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泽成诉被告张永、叶明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泽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永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泽成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审 判 员 杨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