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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30号原告曾某某,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务农。委托代理人任晓雪,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务农。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建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