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熊安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熊安英,舒国彬,周恩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6号。负责人杨锦铬,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成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熊安英,)石林镇白花村。被上诉人舒国彬,)石林镇。被上诉人舒万勤。被上诉人苏小会,)石林镇。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小勇,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被上诉人苏小勇,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恩强。委托代理人周永国,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舒蜀贵(又名舒属杜)于2015年4月18日去世,本院确定由舒蜀贵的继承人熊安英、舒国彬、舒万勤、苏小会、苏小勇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舒蜀贵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去世,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均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