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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小可与李宜军、郭翠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可,李宜军,郭翠萍,李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3-1号原告曾小可。被告李宜军。被告郭翠萍。被告李进平。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宜军,董事长。原告曾小可与被告李宜军、郭翠萍、李进平、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原告曾小可及妻子钱小敏以双方共有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号房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小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被告李宜军、郭翠萍、李进平、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的财前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曾小可、钱小敏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号房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