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光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礼,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曾因故意杀人罪(未遂)、盗窃罪于1992年11月14日被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逮捕。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礼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6日下午,王光礼在鹤壁市山城区地王广场快客来饭店门口盗窃杜某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光礼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光礼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光礼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另查明,被告人王光礼于2015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的被害人杜某的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有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安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光礼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光礼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光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光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谷 堃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