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柳某某,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