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翁志强与蒙承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志强,蒙承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974号申请执行人翁志强,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450103195111102538。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蒙承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男62450103195401302511翁志强与蒙承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32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承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翁志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5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百度“”